-
商品資訊
案號: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7號
案件經過
阿明看上一戶位於三重市之法拍屋含有車位、且公告可以點交,阿明便去參加競標、且順利得標。豈料,拍定後該屋的停車位遭甲 住戶所佔據使用,阿明多次聲請法院安排現場點交,但是甲住戶都堅決不交出該車位,表示他已經向地主買下這個車位。法院最後也沒辦法幫阿明點交,阿明不得已 只好請律師對甲住戶提出返還停車位的訴訟,並要求甲住戶應支付這期間占有該車位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利益。
關鍵法律分析
阿明經法院拍賣買到的停車位並沒有權狀,而且根據拍賣執行的法院卷宗資料、也無法確實判定拍賣範圍是否包含該車位。所以,首先遇到的難題,是要如何證明阿明當初買屋有連同停車位一起買到。經律師仔細查閱相關不動產謄本後發現,雖然該大樓停車位沒有單獨登記產權,但是該大樓住戶有停車位的持分較多、沒有停車位的較少,依據持分比例計算,可以證明阿明買到的房屋配有停車位,再根據原住戶當初在執行筆錄中的陳述,可以證明該停車位就是阿明買屋所配得的停車位,法官也認同這樣的法律主張。
接下來,就是要審酌甲住戶所說的,他有向地主(非原住戶)買下這個車位,憑這點甲住戶是否可以佔據該車位。因為甲住戶是向原住戶的親戚購買該車位,原住戶的親戚主張他也是地主、當初跟原住戶有內部約定、車位是他的,律師主張無論甲住戶所說是否為真,甲住戶當初並未經過戶取得該車位的產權,其所說的買賣停車位債權契約不能對抗阿明的過戶行為,所以甲住戶的抗辯在法律上沒有理由,法官也認可這樣的法律見解,進而判決阿明勝訴。甲住戶除了要將該車位返還給阿明以外,他在這期間無權占有該車位,是屬於不當得利,阿明依法可以另外向甲住戶請求該車位的每月租金,停車位這期間也不會被白白使用。
案件發展結果
阿明一審勝訴了以後,甲住戶又上訴二審,二審法院也認為阿明有道理,駁回對方的上訴。
-
商品Q&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