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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資訊
案號: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3號判決
(類似成功案例: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7號)
案情概要
甲君於84年間向乙君借款100萬元,除簽立本票外並有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給乙君,嗣後雖經甲君清償借款取回本票、雙方卻疏未塗銷抵押權,多年後乙君過世且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,甲君欲塗銷抵押權只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。
關鍵法律分析
一、乙君過世且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,如欲向其提起訴訟,應由遺產管理人代表乙君應訴,本件於訴訟前業經法院選任乙君之遺產管理人為丙君。故甲君可以向丙君提起塗銷抵押權的民事訴訟。二、甲君於訴訟中提出清償證明等證據,經法院查明後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消滅,故判決該筆抵押權應予塗銷。案件發展結果
甲君勝訴後,順利持判決書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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