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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: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1號判決
案情概要
A繼承取得之土地謄本上有地上權,該地上權自38年間設定迄今已逾70年之久,其上雖有建物,但已非當初地上權設定時之原始建物,且地上權人B業已過世,A欲塗銷該地上權,便向B之全體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。
關鍵法律分析
一、按民法第833-1條規定,地上權未定期限,存續期間超過二十年或地上權之目的已不存在,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斟酌情形終止地上權。
二、本件地上權未定期限且設定以來已長達70年之久,原始建物不復存在,雖被告抗辯有重建建物,但法院考量地上權之設定目的應該不包含重建建物,且重建建物之位置並非原址,故認A主張終止地上權及請求塗銷地上權為有理由。
案件發展結果
法院判決A勝訴,A持勝訴判決順利塗銷地上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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