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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購買權遭侵害-不動產訴訟律師/台北不動產訴訟律師

  • 優先購買權遭侵害-不動產訴訟律師/台北不動產訴訟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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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1號判決

    案情概要

    甲、A、B三人共有不動產,持分各1/3,A、B兩人以多數決出售該共有不動產,依法應通知甲是否行使土地法第34-1條之優先購買權。A、B明知甲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、實際居住另為他址,A、B仍寄送甲之戶籍地址、經退信後改以登報公告並完成過戶,致生甲損害,甲提告向A、B求償。

    關鍵法律分析

    一、A、B侵害甲的優先購買權:
   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-1條以多數決出售不動產全部時,依法應通知他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,如果沒有合法通知他共有人,仍將共有不動產出售,因而造成他共有人損害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本件A、B將通知函送達錯誤的地址,法院認定A、B沒有合法通知甲。
    二、損害賠償的計算:
    法院於訴訟中囑託估價單位鑑定市價,再以估價結果計算價差(市價-契約價格=賠償金額),判決A、B應賠償價差給甲。

    案件發展結果

    法院判決A、B應連帶賠償甲1800多萬元及其利息,甲勝訴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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