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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
案情概要
老李過世後,大哥拿出一份公證遺囑,遺囑內容為大部分遺產指定由大哥繼承,小弟感到不可思議,因為從來沒有聽聞過此事,且遺囑訂立時父親身體不好,小弟懷疑此份公證遺囑是否合法,因而提起確認公證遺囑無效的訴訟,並就不動產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。
關鍵法律分析
一、公證遺囑之法定要式
按民法第1191條規定:「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」,若所製作之公證遺囑不符合法條規定,依民法第73 條規定,遺囑為無效。 二、立遺囑人並未親自口述遺囑內容
為釐清遺囑是否有效,訴訟中律師向法院聲請傳喚公證人及遺囑見證人,經隔離訊問證人後,發現系爭遺囑內容是代書事前撰擬草稿並於當日交給公證人謄寫,製作遺囑當日老李並未在公證人及見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後、由公證人筆記,遺囑之製作不符合法定要式。 三、見證人並非立遺囑人所指定
另經隔離訊問證人後,發現見證人之一是由代書請其擔任見證人,見證人亦非老李所指定,遺囑製作方式與法定要式不符。案件發展結果
一審判決小弟勝訴,大哥未上訴,就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順利塗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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