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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Q&A | 土地法第34-1條
備註說明:本文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」為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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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土地法34-1多數決的門檻,如何計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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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買方為共有人,欲購買共有人的持分,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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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共有人出售土地持分時,其他共有人之優購權及租地建屋承租人之優購權,何者優先承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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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他共有人依法行使優購權,多數共有人仍執意過戶,他共有人可否請求恢復成尚未過戶之至狀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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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出售持分時未通知其他共有人,如登記完畢後其他共有人發現後欲請求損害賠償,其請求權時效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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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他共有人死亡時,書面通知或公告的對象為何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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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要承買共有物後,竟獲通知多數地主已和買方解約,他共有人是否仍得主張要優先承買共有物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