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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Q&A | 不動產租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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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乙於民國95年間承租甲之土地,租期約定為6年,未經公證,嗣後甲將土地出售給丙,丙可否對乙訴請返還土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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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何謂「法定租賃權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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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未訂立書面租賃契約之租賃關係,是否無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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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何謂「默示更新」?可否以契約事先排除「默示更新」的法律效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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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不定期之租地建屋契約,出租人可否任意終止租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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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欲出售房屋、不欲維持租約,故發函終止租賃契約,訴請承租人於其終止租約後返還房屋,出租人是否有理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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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乙向甲租屋,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、押租金收取3個月,租期自104年2月5日至107年2月4日(共計3年),乙僅繳納104年2月、3月之租金後,便再也未繳納租金給甲,試問此時甲應如何終止租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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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甲乙丙共同繼承一房屋,持份各1/3,房屋原本是由被繼承人居住、目前閒置,甲乙欲出租房屋賺取租金,惟丙希望出售而不同意出租,甲乙可否未經丙之同意將房屋出租給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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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承租人付定後因租期與出租人談不攏,承租人反悔不租要求出租人全額退定,承租人是否有理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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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房屋漏水、馬桶不通,房東遲遲不解決,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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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承租人簽約後發現之前有人在屋內自殺,故發函主張終止租約,是否有理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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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出租人死亡時,租賃契約是否繼續存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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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大樓管理費未繳,管委會應向承租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催繳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