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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Q&A | 土地法第104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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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土地出售時,土地上並無建物,則該土地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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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地主甲出售土地予第三人乙,未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租地建屋之承租人丙行使優購權,土地業經甲過戶給乙後,此時丙可否主張優購權亦即訴請塗銷甲乙間之過戶行為,並依同一條件承買該筆土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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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以「交換」為建物所有權移轉,基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土地法第104條行使優先購買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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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土地與房屋本同為甲一人所有,嗣後土地變為乙所有,房屋變為丙所有,依民法第425之1之規定,乙丙間就土地有法定租賃權存在。於此前提下,乙嗣後又將土地出售過戶予丁,此時丙可否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,主張將乙丁間之所有權移轉塗銷,強制依同一價格買受該土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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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乙向甲承租土地於其上興建房屋,甲欲回收土地卻苦無理由,乙未通知甲即將房屋出售過戶予丙,(一)此時甲可否向丙請求拆屋還地?(二)另甲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,主張塗銷乙丙間之過戶行為,並強制乙將房屋出售予甲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