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原物分割?

原物分割是指將共有不動產分割為數筆,分割後之數筆不動產由各共有人單獨所有。例如一塊土地本來由甲、乙共有,原來的土地經分割後成為兩筆土地,由甲、乙各分別取得一筆產權獨立的土地。

法院如何決定原物分割方案?

如果查看一些分割共有物的判決,內容常會提到分割方案是斟酌當事人的聲明、共有物性質、經濟效用、全體共有人利益以及公平原則。具體而言,法院考量原物分割的因素大致如下:

一、尊重多數共有人的意見
共有人的人數及持分居多時,法院會比較重視該方當事人的主張。例如:9/10的共有人都主張要如何分割,只有1/10的共有人反對此方案,法院採納多數意見的機率自然比較高。
二、共有不動產長期及現況使用的情形
法院在考量分割方案時,會參考共有不動產的實際使用情形。例如:共有人甲在共有土地上有興建建物,建物產權為甲單獨所有,為免房地產權分離及兼顧建物仍有經濟效用,法院會優先考量想把建物座落的基地分割給共有人甲。
三、以盡量不找補為原則
也就是盡量讓共有人分得相當於其持分面積的土地,避免涉及金錢找補。例如一筆土地有300坪,共有人甲的持分是1/3,則甲的持分面積是100坪,分割結果應該是盡量讓甲分配取得100坪的土地。
分割結果不發生袋地
袋地是指沒有與對外道路相連接的土地,假設共有土地本身有臨路,分割目標是讓分割後的土地都要有臨路,如果分割線劃下去產生袋地,法院應該不會採納該方案。
持分面積過小,則以金錢找補
當共有人的持分面積過小時,換算後只能分得畸零地或是面積甚小的土地,法院可能會讓該共有人分得金錢、而非土地。至於金錢找補的數額,法院通常會參考共有人的意見,如果無法取得共識,則會於訴訟中囑託估價,再根據估價結果決定金額。

數筆土地可否合併分割?

一、什麼是合併分割?
合併分割是指將數筆土地一起分割,用拆解的方式想像成兩個步驟,第一個步驟是先把數筆土地合併看待成一筆土地,第二個步驟是把「想像合併的土地」進行分割,由各共有人分別取得分割後之各筆土地。
二、為什麼要合併分割?這樣做有什麼好處?
相較於每筆土地單獨分割之情形可能會造成土地細分,將數筆土地合併分割,通常可以讓共有人分得比較完整的土地,也可以為共有人創造出更高的使用及經濟效益。除此之外,因為一併處理分割,也節省了共有人為了進行分割所花費的時間及費用成本。
三、 合併分割的要件?
(一)情況一:
共有人完全相同的數筆土地,無論各筆土地是否相鄰,都可以進行合併分割(民法第824條第5項)。
(二)情況二:
數筆土地之部分共有人相同、部分共有人不同,但是土地有相鄰;由各筆土地都有持分的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,且訴訟中經過各筆土地持分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,原則上可以合併分割(民法第824條第6項)。
(三)土地使用分區相同,才能合併分割:
無論是符合情況一或是情況二,如果要進行合併分割,各筆土地的使用分區必須相同(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),例如:一筆土地是住宅區、另一筆是農業區,兩者使用分區不同,不能合併分割。

分割後可否維持「部分共有」狀態?

分割共有物是為了消滅共有關係,故原則上共有人於分割後應單獨取得產權,但是如果訴訟中部分共有人表示其等間願意維持共有,法院可能會尊重共有人的意願,讓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。例如:一筆土地分割後成為兩筆土地,一筆土地由某建商單獨取得、一筆土地由某家族維持共有。

共有人於共有土地上有獨棟建物,其可否分得建物座落的基地?

如同上面介紹的內容,法院在考量原物分割方案時,會一併斟酌共有人的意願以及共有土地長期及現況使用的情形。例如:共有人甲在共有土地上有興建建物,該建物為甲單獨所有,為免房地產權分離及兼顧建物仍有經濟效用,再加上通常其他共有人應該也不會想要分得該部分之土地,故法院將建物座落的基地分割給共有人甲的機率比較大。 談到這裡可以發現,如果共有人甲正面臨其他共有人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,甲不妨盡快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訴訟,爭取分割取得建物座落的基地,如此對策或許可以避免遭受拆屋還地,還可以藉此取得獨立的土地產權,不失為解套的良策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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