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有無傾倒之危險而影響居住安全,應以垂直傾斜是否超過容許標準而認定,法院目前見解通常是依照「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」如下之判斷:房屋傾斜率低於1/200屬無瑕疵;高於1/200屬有瑕疵。
依民法第425-1條規定,土地及房屋本同屬一人,嗣後異動為房、地不同人,依法擬制有租賃關係,租期為房屋得使用年限、不受20年之限制,乃為不定期限租約之情形。
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,另依民法第422條規定,超過一年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、未訂立書面契約,則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。